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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个人如何参保登记?

(1)单位参保登记办理

用人单位应自成立起三十日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我市实行各项社会保险统一参保登记、统一缴费基数。

提供材料:a.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数据共享的,社会保险登记表相关信息通过共享获取,无需提供材料。

b.对无法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填写《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表》;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经办人公民身份证到单位所属社会保险机构办理。

(2)在职职工参保的办理

1、填写《建立(恢复)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申报表》

2、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当月参保,次月生效。 

(3)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办理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以下统称为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办理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填写《建立(恢复)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申报表》当月参保,次月生效

停、续保手续如何办理?

1、填写《建立(恢复)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申报表》参保职工中断社会保险关系表》。2、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3、建立或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书。

备注:灵活就业人员无需办理停续保手续。

参保人员变更信息的办理?

1、参保人员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原件(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本(或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2、能真实反映单位职工基本信息变更情况的单位说明;3、填写《许昌市社会保险单位(个人)信息变更申报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用人单位和职工如何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1)缴费组成: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组成。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由单位代扣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2)缴费比例:用人单位以企业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20%比例缴纳;在职职工按个人工资收入的8%缴纳并计入个人账户。(按豫人社[2019]13号文规定,自20195月1日起,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6%缴纳.
灵活就业人员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为缴费基数档次,按选择档次20%的比例缴费,其中8%计入个人帐户。
3)按国家有关规定,每年7月份调整一次缴费基数。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申报核定?

各参保单位经办人于申报时间内(每年根据社平工资公布时间调整)在单位办理的UC认证网上服务平台自行申报

咨询电话:0374-8288935

对于逾期未申报基数的如何处理?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未按规定时间申报基数的单位,按照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纳数额。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保征收机构按规定结算。

养老保险异地转移的具体办理流程?

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从外地市调入许昌市的,需要转出地出具缴费凭证,然后经我市审核后出具接收函即可;无接收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的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二是调出许昌市的,到社保经办机构请欠费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中断手续后在自助机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到调入地办理接收手续即可。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何规定?

根据国家与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
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个人参保登记、再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参保人员在河南省内跨省辖市流动就业,应在新参保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参保登记、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流动到非其户籍所在的省辖市时,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新就业地相关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其余规定同上。
在河南省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在河南省内跨省辖市流动就业,不转移临时养老保险关系,在新就业地建立新的临时缴费账户,待其再次流动就业或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为其建有临时缴费账户的经办机构分别将其临时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或待遇领取地。
据此对于我市户籍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不可向外地转移基本养老关系。外地市转许昌的可以接收。

基本养老转移到外地,中间有欠费的工龄如何计算?

养老中间有欠费的,欠费期间不计算工龄,前后交费时间累计计算。

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市内关系互转:转出单位中断养老保险关系,填写《参保职工中断社会保险关系申报表》一份。转入单位填写《建立(恢复)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申报表》一份。

四县二区关系互转:转出单位中断养老保险关系,填写《参保职工中断社会保险关系申报表》一份。转入单位填写《建立(恢复)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申报表》一份。

备注:跨区转移对已达到领取条件的或已享受养老待遇的不再办理转移。每月25日以前办理。

参保人员在两地参保基本养老保险重复缴费的该如何处理?

参保人员在两地重复参保缴费的应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按照国务院下发的转移办法规定,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将重复时间段内的个人账户部分退还给本人。
退款需带材料:个人带转移手续、缴费发票、退款人的身份证及本人银行卡原件、复印件到转入地社保机构养老信息科办理。

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职工有正式招工手续,符合国家连续工龄的时段,且按规定缴纳养老金的参加工作之日起至1994年12月为视同缴费年限,本人带有效证件到大厅查询。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能否提前支取?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一般由社保机构退还给单位,由单位与其家属协商返还形式)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参保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职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1)必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累计最低缴费满十五年。

法定退休年龄具体年龄有何规定?

1达到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国有企业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或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简称特殊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以退休。集体企业职工参照执行。其他曾在国有或集体企业从事过特殊工种工作的参保人员,其原在国有或集体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达到上述规定条件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3)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可以参照企业职工的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中:曾在原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参保缴费满10年(含视同缴费),且灵活就业2年以上的女性参保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选择在50—55周岁之间办理退休手续。
4)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以办理退休手续;达不到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职手续。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够15年还需要继续缴纳吗?

缴纳够15年只是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规定,但并不代表缴满15年就可以不缴费,只要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按规定缴费。

职工办理退休时,如何核定出生日期?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因此,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应当对职工身份证和职工档案同时进行严格审核,确保职工的退休年龄准确无误。

退休待遇如何计算?

退休待遇计算与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储存额有关。具体计发标准按豫劳社养老[2006]26号文实施。
参保人员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用公式表示为: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用公式表示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3)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执行,详见下表:
退休年龄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计发月数 233 230 226 223 220 216 212 208 204 199
退休年龄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计发月数 195 190 185 180 175 170 164 158 152 145
退休年龄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计发月数 139 132 125 117 109 101 93 84 75 65 56
4)参保人员退休时,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应使用与本人被批准退休当月已满周岁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参保人员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有视同缴费年限,符合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3%的乘积。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1.3%

如何领取退休养老金?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职工退休后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在当地的社会养老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凭职工本人开通金融功能的社保卡,按月领取退休金。

企业退休人员退休金一直正常发放,为什么近期没发?

企业退休人员(被供养人)需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持二代身份证原件到规定地点进行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凡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的企业退休人员和供养人员,会暂停发放其养老金,待本人按规定认证后,再恢复养老金发放手续。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方式有哪几种?

1)为方便广大老年群众及外地群众,现在认证采取网上认证的方式进行,具体方式有三种:a.下载“河南社保”APP,注册后选择“待遇认证”根据页面提示完成认证,显示认证成功即可。b.使用“支付宝”打开“豫事办”小程序,登录后选择“社保资格认证”,根据页面提示完成认证,显示“认证成功即可”。成、c.如在“河南社保”APP和支付宝“豫事办”小程序认证失败,可以通过“i许昌”APP进行补充认证。注册后选择“社保”—“社保资格认证”,根据页面提示完成认证,显示“提交成功”即可。

2)对长期患病卧床不起、身体残疾行动不便的退休人员,可由亲属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预约,由工作人员安排时间上门认证。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达不到的能否终止关系?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也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未转入新型城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城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待遇领取地如何确定?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按国办发[2009]66号文规定其待遇领取地应为河南省的,待遇领取地按以下情况确定: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河南省的,将资金归集到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养老待遇。(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河南省但户籍在河南省的,将关系及资金归集到其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3)保险关系和户籍均不在河南省的,将关系及资金归集到其原在河南省最后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仅在河南省范围内流动就业参保的,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参保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期间,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是否可以领取养老金?

参保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期间,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经办机构应暂停为其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待服刑期满后再予办理。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的,经办机构应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如何办理注销手续?如何发放待遇?

提供材料:死亡证明死亡证明(下载)、医院医学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殡仪馆出具的死者火化证明及收据遗体捐献证明、少数民族开具的死亡证明代办人公民身份证离退休人员银行卡或社保卡复印件到所属社保机构办理。
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发放待遇标准如下: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放丧葬补助费;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保险(退职生活费)20个月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政策依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抚恤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3]44号)、《河南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7]36号)。

参保在职人员死亡注销手续如何办理?如何发放待遇?

提供死亡医学证明(或承诺书)银行卡或开通金融功能的社保卡、火化证明及收据、死亡人身份证、河南省参保人员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报表、亲属关系证明及家属身份证到所属社保机构办理。
参保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自2014年1月1日起(灵活就业身份自2011年7月1日起),支付3个月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的支付标准:按其参保地所在省辖市或省直管(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年限确定,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最后24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抚恤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
政策依据: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抚恤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3]44号)(劳社养老[2007]36号文)
备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缴费年限不满1年按1年计算。实际缴费年限不满24个月的,以实际缴费年限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