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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禹州市 “抗疫情、助万企、帮就业”线上招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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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单位和个人应该参加失业保险?

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2) 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3)社会团体及其专职工作人员;

4)国家机关中的工勤人员;
5)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6)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

失业保险如何进行参保登记?

失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缴纳失业保险费。跨统筹地区用人单位的失业保险登记地,由相关地区协商确定,意见不一致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我市实行各项社会保险统一参保登记、统一缴纳基数。用人单位应自成立起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以及单位印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事项,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失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缴费义务依法终止应怎样办理?

应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失业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在办理注销失业保险登记前,应按规定结清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失业保险的参保缴费标准是多少?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的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的0.7%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的0.3%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无法核定的,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纳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继后,由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失业保险基金由什么构成?

1)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2)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3)失业保险费的滞纳金;
4)财政补贴;
5)法律、法规规定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哪些支出?

1)失业保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      
5)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失业保险参保关系转移如何办理?

用人单位整建或者职工跨统筹地区迁移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并到迁入地重新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转迁前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及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按规定一并划转,并自转迁的次月起,由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和管理。

户口在禹州市,在外地工作失业后想回禹州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怎么办理?

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后携带个人身份证社保卡、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失业保险待遇的材料到禹州市人社局失业保险办办理手续。

禹州市失业保险征收管理办公室对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异地转入接收函》,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费用按规定划转给许昌市失业保险机构。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办理地点:政务服务中心493办公室

具备哪些条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按照《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1)职工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出具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2)失业人员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我市办理失业登记的机构为市职业介绍所; 

(3)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办理失业登记地点:政务服务中心楼民生保障厅7或8号窗口

失业金发放的标准是什么?

按《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失业保险金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确定,并自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起按月发放。

2018101日起,许昌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900元。2016年1月1日起许昌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按照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累计交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满十年以上的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农民工工作每满一年,发一个月生活补助,最多不超过12个月(一次性发放)。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怎么办?

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间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超过24个月。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按缴费基数的8%为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免费享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服务;创业培训补贴。

失业人员再就业时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1)可以享受免费的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我市提供的再就业培训专业主要有:月嫂、计算机、创业培训等。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每周四定期举办招聘会。  
2)失业人员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社区居民服务业(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创业)的,凭营业执照及其他有效证明,可以申请创业补助5000元并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如何参加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失业人员在政务服务中心楼民生保障厅职业介绍所78号窗口办理《就业业证》,等通知后参加技能培训。培训后,经考核合格的准予结业,符合条件的为其办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定有哪些?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所在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向其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补助金按其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

哪些情况下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可享受哪些待遇?

其家属凭失业人员死亡证明等有关材料,可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死亡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家属一并领取。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丧葬补助金按照失业人员本人生前七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有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按每供养一人发给个月,最多不超过失业人员本人生前十五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抚恤金;因社会公益事业死亡的,其丧葬补助和抚恤金可按上述标准提高百分之八十执行。